北京市发布十起環境违(wei)法典型案(an)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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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大對環境违(wei)法行為的打擊,持續保持環境執法(fa)高壓態勢,對违(wei)法單位和個人(ren)形成震慑,現(xian)對2018年上半年涉及(ji)大氣環境、水(shui)環境、土壤(rang)環境三大類共十起環境违法典型(xing)案例進行曝光。
第一類:大氣類環(huan)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未安裝環保措施
2018年3月,大興區環保局對北京(jing)聯合建業製冷設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cha),发(fa)現该單位在从事加工生產製冷設備過程中(zhong),生產加工泡沫保温板的车間(jian)未安裝挥发性有機物(wu)废氣環保設施,產(chan)生挥发性有機物废氣未(wei)經處理,直接(jie)排入大(da)氣環境,對周围大氣(qi)環境造成污(wu)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大興區環保局對该單位處以八萬(wan)元罚(fa)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產生含挥发(fa)性有機物(wu)废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当(dang)在密(mi)闭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環保設施(shi);无法封闭的,應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氣排放。
案例二:未(wei)按規定防治扬尘污(wu)染
2018年3月,門头沟區環保局(ju)對北京首鋼魯家山石灰石矿有限公(gong)司進行檢查,发(fa)現(xian)该單位矿區内料堆未完全苫盖,產生扬尘污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相關規定,門头沟區環保局對其處以十萬元罚款(kuan)。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贮存煤(mei)炭、煤矸石(shi)、煤(mei)渣、煤(mei)灰、水泥、石灰(hui)、石(shi)膏、砂土等易產生扬(yang)尘的物料應当密闭;不能密闭的,應当設置不低於堆放(fang)物高度(du)的嚴密围挡,並采取有效覆(fu)盖措施防治扬尘污(wu)染。
案例三:工業企業(ye)不正常運行環保措施
2018年3月,通州區(qu)環保局對日超工程塑料(北(bei)京)有限公司進行檢(jian)查,发現该單位车間正常生(sheng)產,但挤出工藝废氣處理設施出現故障,未及時維修,净化設施(shi)不能正常发挥(hui)作用,废氣未經有效處理(li)即排(pai)入大氣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通州區環保局對其(qi)罚款三十萬元,並將此案移送至公安部門,相關責任人已被(bei)行政拘(ju)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通過不正常運行(xing)大氣環保(bao)設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污(wu)染物處理設施发生故障后,排(pai)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gui)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发挥處理作用的屬於典型的不正常(chang)運行(xing)環保設施的行為。企業日常生產過程(cheng)中應加強巡查和管(guan)理,環保設施发生故障(zhang)的應及時(shi)維修,保證設施正常发挥作用。
案例四:餐飲企業(ye)不正常運行環保措(cuo)施
2018年6月,昌平區環保局對(dui)北京呀米餐飲(yin)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发現该單位使用的油(you)煙净化設(she)施长期不清洗,存(cun)在滴油漏風問題,导致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油煙(yan)直接排入大氣(qi)。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昌平區環保局依法對設施、設備進行(xing)查封。
《北京市(shi)大氣污染(ran)防治条例》規定:飲食服務、服裝干洗和機(ji)動车維修等項目,應当設置油煙(yan)、异味和废氣(qi)處理裝置等污染(ran)防治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響周边環(huan)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規定,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违(wei)法排污的(de)應当查封、扣押。
2018年1月8日,北京市製定並发布《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pai)放標(biao)準》(DB11/ 1488-2018),規(gui)定了餐飲服務單位排放的油煙、顆粒物和(he)非甲烷总烃(注:“非(fei)甲烷总烃”為表征(zheng)挥发(fa)性有機物,簡称“VOCs”的一種指標(biao))三項污染(ran)物的(de)排放限值,提出了净(jing)化設備的運行操(cao)作要求,全面(mian)控製餐飲業的(de)大氣污染排放。该標準(zhun)將於(yu)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油煙和顆粒物限值自標準實施(shi)之日(ri)起執行,非甲烷(wan)总烃限值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餐(can)飲企業一方面應加強對净(jing)化設備的維護保养、保證正常運行;另(ling)一方面(mian),也應及時了(le)解法(fa)律法規的要求,與自(zi)身的環保管理、污染物(wu)排放進行比對,提前采取有针(zhen)對性的措施(shi),確保符合環(huan)保法律法規的要求。
案例五:氮(dan)氧化物超標排放
2018年2月,北京市環境监察总隊對(dui)華(hua)北電力大學燃氣锅炉進行日常執法檢查,发現该單位所使(shi)用的熱水锅炉没有進(jin)行低氮改造。經檢測,锅炉排放的大氣污染物(wu)浓度超標(biao)。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相關規定,北京市環境监察总隊(dui)責令其(qi)十日内改正,處十萬元罚(fa)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對達標排放作了明確的要求,《锅炉(lu)大氣(qi)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139-2015)對各種锅炉大氣污染(ran)物的(de)排放標準也做了明確的規定,锅炉單位應采取有效(xiao)的(de)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案例六:挥发性有機物超(chao)標排放
2018年5月,北京市經濟技術開发區環保(bao)局對安姆(mu)科软包裝(北(bei)京)有限公(gong)司現場檢(jian)查,该(gai)單位正在進行包裝材料印刷(shua)作業,废氣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但在對该(gai)單位废氣(qi)总排口進行檢測時,发(fa)現挥发性有機物排放浓度(du)超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di)二(er)項規定,開发區環保局對其罚款十(shi)萬(wan)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fa)》第(di)六十(shi)条和《環(huan)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製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五条(tiao)的規(gui)定,責令该單位(wei)自 2018年5月 25日起(qi)至 2018年7月9日止限製生產。
挥发性有機(ji)物是生成細顆粒物(PM2.5)的重要前體物,是当前北(bei)京市大氣污染防(fang)治的三大重點之一。涉及挥发性有機物(wu)排放的喷漆(qi)、印刷等工藝的企業,應该加強對設(she)施的維護保(bao)养,確(que)保(bao)挥发性有機物達標排放。
案例七:重污染预警期間未按(an)規定停(ting)產
2018年1月13日0時—15日24時,北京(jing)市启動了空氣重(zhong)污染橙色预警。執法隊(dui)員在(zai)檢查中发現,豐臺區北京時尚印佳彩色印刷(shua)有限公司在區經信(xin)委確認的停產企業臺賬中,但(dan)是该企業未按要求進行停限(xian)產,仍在重污染期間進行(xing)產生有機废氣排放的胶钉作業。依據《北京市(shi)大氣污染(ran)防治条例》及相關規定,北京市環境监察总隊對(dui)其處以五萬元罚款。
作為生產經營企(qi)業,在创造价(jia)值的同(tong)時,也應擔负起社會責任,履行環(huan)保法律法規,采(cai)取有(you)效措施應對重污染。
第二類:水環境(jing)违法典型案(an)件
案例八:利用暗(an)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污(wu)
2018年4月7日,平谷區(qu)環保局(ju)對从事洗衣服務活動的北京千盛洁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发現该單(dan)位利用水泵和臨時软管將污水處理設備沉淀池内的(de)污水直接排到廠區南侧牆外。經檢測,水污染物排放浓(nong)度超標。平谷區(qu)環保局(ju)對该單位處以二十萬元罚款,並將案(an)件(jian)移送公安部門,相關責任人已被(bei)行政拘(ju)留。
企業正常生產(chan)經營產生的污染物,须經相配(pei)套的環保設施處(chu)理后,達(da)標(biao)排放。企業有責任加強對環保設施的運維管理(li),不及(ji)時維修或者不按(an)規程操作,致使環保設施不能正常发挥(hui)處理作用(yong)的行為,屬於不(bu)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以(yi)这種方式违規排放污染物的(de),環保部門在依法實施行政處罚的同時,還(hai)將(jiang)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案例九:利(li)用渗井,渗坑违(wei)法排(pai)放污染物
2018年6月19日晚,北京市、區(qu)兩(liang)級環保、公安(an)部門對通州區张(zhang)家湾鎮小耕垡村瑞正園農莊内一无名洗衣廠進行執法檢查,发現该洗衣廠未建設(she)相配套的水環保設施(shi),洗衣過程中產生的(de)大量废水通過暗管排到廠區南侧(ce)的一處渗坑内。經檢測,水污染物排放浓(nong)度超標。依據《中華(hua)人民共和(he)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通州(zhou)區環保局對其處以十萬元罚款(kuan)。目前,相關責任人已被(bei)行政拘(ju)留。
通過暗管、渗(shen)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屬於對環境危害较大的违法行為,環保部門除實(shi)施行政處罚(fa)外,還要對實施(shi)该行為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移送公安部門處以行(xing)政拘留,情節嚴重,構成污染(ran)環境(jing)犯罪的,應当(dang)移送公安部門刑事拘(ju)留。
第三類:土壤環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十:非法處置(zhi)危险废物被刑事拘留
2018年3月13日,北京市、區(qu)兩(liang)級環保、公安部門檢(jian)查发現,順義區趙全營鎮去碑營村存在一非法處(chu)置废(fei)機油窝點。現場檢查時(shi)大院内东北(bei)角露天堆放着40余桶(tong)(200L)废機油,經營者對废機油進行簡單過滤(lv)后再利用(yong),將沾染大量废機油的残渣随意排放至存放點(dian)西(xi)侧1米處无任何(he)防渗(shen)措施的土沟内。經測算,仅對被污染土壤進行處置的費用就高達三十六萬元。根據《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lv)若干問(wen)題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項,违反國家規定,排放、倾倒(dao)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废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违(wei)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cai)產损失三十萬元以上的,應(ying)当認定為(wei)“嚴重污(wu)染環境”。目前,相關責任(ren)人已被刑事拘留(liu)。
随着國家對環境违法行為(wei)打擊力度的加(jia)大,刑法作為惩(cheng)罚力度最大(da)、震慑效果最強的法(fa)律手段在打擊污染環境犯罪方面发(fa)挥着越來越大的作用。環(huan)保(bao)、公(gong)安等部門聯合(he)執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互(hu)相衔(xian)接成為打擊嚴重污染環境行為的利器。企事(shi)業單位尤其是涉及對放射(she)性废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废物、有毒物(wu)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排放(fang)、處置的單位,更(geng)應当自覺守(shou)法、嚴格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