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造紙廠的废氣處(chu)理設備未按要求操作(zuo),被處2萬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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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yang)市第一造紙機械有限公司在生(sheng)產的過程当中,没有按照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設(she)施,导致排的(de)有機废氣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因此,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其改(gai)正(zheng),並罚款2萬(wan)元。
相(xiang)關部門執法人員在该公司檢查時(shi)发現,该公司有人正在進行(xing)消失模(mo)涂模,鑄造车間樹(shu)脂砂處理(li)系統废氣經配套袋式
除尘器處理后(hou)排放。然而(er),樹脂處理阶段未(wei)按照要求,在
袋式除尘器后加UV光(guang)解(jie)處理設施。该行為违反(fan)了《中華(hua)人民共和國大氣(qi)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tiao)“產生含挥发性有機物(wu)废氣的生產和服(fu)務活動,應当(dang)在密闭空間或(huo)者
废氣處理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shi)用(yong)污染防治設施;无(wu)法密闭(bi)的,應当采取措施减(jian)少废氣排(pai)放”的規定。
由於该(gai)公司是(shi)该年度初次犯規,按照規定,處兩萬元(yuan)以上五萬元以下罚款(kuan)。如果不改(gai)正的,將會責令停產整顿。